汉承秦制,高帝百战百败,终于在垓下一战打败了楚霸王,定鼎长安。他谨记强秦二世而亡的教训,赋税极其简单,主要的两种税是“田税”和“口赋”,这两种税是重中之重,几乎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半。除此之外,还有各种“徭役”,比如营建陵墓、修建城池。
田租是本朝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。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、祭祀、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用度。高帝之时,实行“轻田租”政策,行“十五税一”之法,即国家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。不久,因军费开支浩大,似乎又改成“十一之税”,到惠帝刘盈时,才又恢复“十五税一”。后来,有时免除一半田租,变成“三十税一”,遇到荒年,又全部免征。直至景帝刘启二年,正式规定“三十税一”,从此遂为定制,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。
桓帝刘志和灵帝刘宏时,因修建宫室的需要,规定在“三十税一”的田租之外,还要计亩收钱,收多少呢?桓帝时每亩加过十钱,灵帝中平二年又每亩加过十钱,这是田租的附加税。田租,有时又称作“谷租”、“租谷”、“菽粟”,收得是实物,而不是货币。大致的做法儿,是按照不同地区,不同土质、不同年景,定出不同的通产量,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。还有一种“稿税”,即向农民征收刍稿(即草料),用作官养马牛的饲料。也是征自土地,且和田租同征、同减、同免。由于刍稿笨重,运输不便,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。
仅从三十税一的税率来看,似乎本朝百姓的负担并不重。可是仔细算来,其实不然,。本朝的政论家晁错,在他的《论贵粟疏》中,将自耕农的生活做了生动的描述。
“今农夫五口之家,其服役者不下二人,其能耕者不过百亩,百亩之收不过百石。春耕,夏耘,秋获,冬藏,伐薪樵,治官府,给徭役;春不得避风尘,夏不得避暑热,秋不得避阴雨,冬不得避寒冻,四时之间,亡日休息。又私自送往迎来,吊死问疾,养孤长幼在其中。勤苦如此,尚复被水旱之灾,急政暴虐,赋敛不时,朝令而暮改。”
“当具有者半贾而卖,无者取倍称之息;于是有卖田宅、鬻子孙以偿债者矣。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,小者坐列贩卖,操其奇赢,日游都市,乘上之急,所卖必倍。故其男不耕耘,女不蚕织,衣必文采,食必粱肉;无农夫之苦,有阡陌之得。因其富厚,交通王侯,力过吏势,以利相倾;千里游遨,冠盖相望,乘坚策肥,履丝曳缟。”
“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,农人所以流亡者也。今法律贱商人,商人已富贵矣;尊农夫,农夫已贫贱矣。故俗之所贵,主之所贱也;吏之所卑,法之所尊也。上下相反,好恶乖迕,而欲国富法立,不可得也。”盛世之下的自耕农尚且如此,乱世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。
至于在大地主(或称“豪强之民”)的土地上耕作的农民,则要向田主交纳二分之一的产品,即所谓“见税十五”,所受剥削更加沉重。
本朝荀悦曾言:国家征收的田租,即使只有农民收入的百分之一,但由于世家大族的中间剥削,农民往往要交纳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给田主,这些大地主比暴秦还要残酷。荀悦还进一步揭露:汉文帝减免田租,对少地和无地农民并没有什么好处,只是增加了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的收入。吕布也曾经说过,田租收到七成儿,已经算得上仁慈了。
本朝另一类重要赋税是“口赋”,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,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。口赋就是人口税,其中分为“算赋”和“口钱”两种。从西汉初开始,法令规定,人民不分男女,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期间,每人每年须向国家纳钱一“算”(一算是一百二十钱),称“算赋”。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,每人年征二“算”。
对商人加倍征“算”,是本朝“重农抑商”的既定国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,目的是保护确立农业,抑制商业的发展。对奴婢加倍征“算”,则是中央政权抑制豪强地主的一种经济措施。豪强和世家大族往往占有大量的奴婢,这会极大地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,也会极大地助长地方分裂势力的财力和能力。为了防微杜渐,防止叛乱发生,本朝不得不如此。
惠帝为了改变人口锐减、土地荒芜的局面,特别奖励生育,规定女子从十五岁到三十岁还不出嫁,就要征收五“算”。